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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

(川新出函〔2011〕45号)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省内有关报刊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单位、中央及省外报刊出版单位驻四川记者站、中央报刊出版单位四川分社: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字〔2011〕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报刊记者站进行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开展记者站专项治理“百日行动”

  根据总署的部署,此次专项行动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至7月25日。本次专项治理要取缔一批非法设立的记者站,停办一批违规违法严重的记者站,纠正一批管理不规范的记者站,坚决改变非法记者站公然违法、合法记者站暗中违规的混乱局面,维护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为管理规范的记者站开展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保障,基本实现记者站管理工作井井有条,新闻采访活动规范有序。
  
  专项治理结束后,经审查合格的所有报刊记者站一律重新进行登记,发放新的记者站登记证。
  
  (一)我局及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对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的记者站一律依法注销登记:
  1.报刊出版单位无法提供记者站日常工作必需的工作条件,包括记者站日常运转的资金、办公场地、记者站记者的待遇不到位等;
  2.报刊出版单位向记者站下达经营任务或者记者站人员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3.记者站擅自聘用工作人员;
  4.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5.记者站从事非法出版活动;
  6.记者站人员利用新闻采访活动摊派报刊发行、广告甚至敲诈勒索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通过发动基层群众监督,加强本行政区域记者站的监管工作,对当地记者站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列出存在举报问题的记者站名单作为检查重点,不放过任何一条举报线索,深入调查每一件举报案件,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记者站,责令其停止一切新闻采访活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查处工作要做到群众举报件件有处理,宗宗有结果。检查工作既要解决目前记者站存在的重点问题,更要着眼于记者站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同时重点纠正以下违规问题:
  1.报刊出版单位未与记者站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报刊出版单位未及时为记者站所有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3.记者站记者所持的记者证未按规定注明报刊及记者站名称,即“××报(刊)××站”;
  4.记者站记者超越报刊业务范围,跨行业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5.记者站擅自编发内参或者从事中介、担保、调解等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6.记者站未经报刊出版单位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网站或者承办网站地方频道,并将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新闻报道或新闻素材擅自在网上发表。

  二、认真履行主管主办职责,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为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根据总署《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局分管局长段建玲任组长、局新闻报刊处处长李尚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新闻报刊处。各市(州)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本地的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省内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报刊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对所属报刊记者站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报刊主管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履行对所属报刊记者站的管理职责,组织部署所属报刊出版单位在主办单位领导下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所属报刊记者站的工作情况,督促报刊主办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督促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自查、严肃整改,审核报刊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报刊主办单位要在主管单位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并全程监督所属报刊出版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自查自纠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对照有关规章和本通知要求查摆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违规行为,坚决清理记者站中不符合新闻采编资格条件的人员,全面规范记者站管理工作,全面加强记者站记者队伍建设,提高记者站记者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督促报刊出版单位按时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审核报刊出版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加强内部整顿

  省内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记者站要认真对照《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规章要求,主动停办群众举报过多的记者站,坚决清退存在不良反映的采编人员,就以下11个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报告。
  
  (一)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为记者站的设立和日常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记者站日常运转的资金、办公场地、记者站记者的待遇等;

  (二)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与记者站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记者站是否存在擅自聘用人员的问题;
  
  (三)报刊出版单位是否向记者站下达经营任务,记者站人员是否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
  
  (四)报刊出版单位是否及时为记者站所有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
  
  (五)报刊出版单位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以设立工作站、办事处、通联站、发行站等形式替代记者站问题,是否存在以派记者驻地方长期工作方式代替设立记者站的问题;
  
  (六)记者站记者所持的记者证是否按规定注明报刊及记者站名称,即“××报(刊)××站”;
  
  (七)记者站是否存在超越报刊业务范围,跨行业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的问题;
  
  (八)记者站是否存在超越记者站业务范围,擅自编发内参或者从事中介、担保、调解等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九)记者站是否存在擅自承包报刊,从事非法出版物出版的问题;
  
  (十)记者站是否存在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网站或者承办网站地方频道,并在网上发表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新闻报道或新闻素材的问题;
  
  (十一)记者站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舆论监督摊派报刊发行、广告甚至敲诈勒索等问题。

  中央及省外报刊记者站应在各自报刊出版单位的领导下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省内有关报刊出版单位要将本报刊所有记者站采编人员的名单、职务在报刊上进行一次公示,并在报刊出版单位网站上长期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专项治理期间,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联合“扫黄打非”部门,组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查处记者站违规活动的举报电话,集中受理群众举报,重点取缔各类非法记者站,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访活动。我局将在省上主要报纸和我局局域网上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州)新闻出版局也应在当地主要报纸和各局局域网上公布举报电话。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材料报送

  省内有关报刊出版单位要在主管主办单位领导下认真核查自身工作,检查所属每一个记者站,主动纠正各类违规问题,于2011年5月31日前就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单位审核后,并请于6月15日前将所属报刊的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及《报刊记者站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1)送我局和设站地市(州)新闻出版局。
  
  各市(州)新闻出版局对驻本地记者站专线治理工作总结请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局,同时报送当地《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中央及省外报刊记者站的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及《报刊记者站自查自纠情况表》由各自报刊出版单位审定后于6月15日前送我局。
  
  为便于记者站的重新登记和核发新的记者站的登记证,在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同时报送《报刊记者站重新登记表》(见附件3),登记表内涉及的“经费来源”、“记者站地址”、“记者站站长”必须有专门的证明文件,驻站记者必须是持有按规定注明报刊及记者站名称字样的新闻记者证的人员。
  
  以上表格请到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网站(www.scppa.gov.cn)首页“公告公示栏”的本《通知》中下载。 
  
  我局新闻报刊处联系人:郑长林;联系电话:028-86697061、传真电话:028-86697064。

  特此通知

  附件:1.《报刊记者站自查自纠情况表》
     2.《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3.《报刊记者站重新登记表》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报刊记者站自查自纠情况表、报刊记者站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报刊记者站重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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