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复制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9年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2009]2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管理实际,我局对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安排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已领取《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光盘和磁介质复制单位,均需参加本年度核验工作。
二、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以及新闻出版总署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要对2007—2008年两年的工作进行回顾和检查,写出工作总结,并填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一式三份,连同《复制经营许可证》(原件),于8月20日前报我局(联系人: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管理处 杨晓辉 电话:028-86697067)。其中《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电子文档于8月5日前报我局音像处电子邮箱(yxc8669@126.com)先行审查合格后,再于规定时间内报送纸质文档资料。《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原表可在本文尾下载。
三、光盘复制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鉴定源中心报送SID码样盘,并将本单位各项基本信息、复制月报更新录入《中国复制管理网》;复制单位按规定提供向我局统计部门报送的有关年度统计资料,即《音像电子制品复制加工量统计表》、《音像电子制品加工设备统计表》、《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予经营成果统计表》(登陆www.ppsc.gov.cn下载统计软件)。
四、在年审工作期间,我局将严格按照总署(新出厅[2009]21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复制单位生产情况、上报的审核登记材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实检查,有重点的实地抽查部分复制企业。对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分别予以暂缓年度核验、限期整改、直至停止其复制经营业务:
(一)不具备审核登记条件和要求的;
(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无理由逾期不提交审核登记材料不参加年审的。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复制单位审核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