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界博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据新华社)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10-3-1)


 
版权所有: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版权局      备案序号:蜀ICP备05028647号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桂花巷21号      邮编:610015      电话:(028)8669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