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闻出版局
2.音像制作复制单位审批
2-1.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4号)第十七条第一款:“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第七条“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技术设备(声卡/音频接口、监听耳机/监听音箱、MIDI键盘/合成器、调音台/控制器、话筒/话放,非线编辑器等);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三、申报材料(一式3份)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制作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及数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等内容;
(二)填写《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或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表》;
(三)单位章程;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证明文件;
(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原件);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七)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所有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新闻出版局窗口;
(二)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后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新闻出版局窗口:(028)86957642
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处:(028)86910626,86919219,86918972;传真:(028)8691151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新闻出版局:(028)86696712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新闻出版局:www.scppa.gov.cn